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直局以上單位:
為完善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印發<關于規范性文件認定的指導意見(試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清遠市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辦法》等要求,經區政府八屆第2次常務會議同意,制定本暫行規定。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法制局反映。
一、規范性文件的定義
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發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
(一)政府、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內設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規范性文件。
(二)我區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為《關于確認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的公告》(清城法〔2015〕1號)、《關于確認清遠市清城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為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的公告》(清城法〔2016〕1號)公布的行政機關。
三、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程序
(一)立項申請
區政府所屬部門認為需要由區政府或區府辦名義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向區政府報請立項。立項申請,應當包括規范性文件的名稱、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內容以及制定依據、發布機關、送審時間等。未列入年度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的規范性文件草案,原則上區法制局不予受理進行合法性審查,特殊情況下由區政府領導批辦的除外。
(二)文件起草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一般由實施機關負責起草。涉及多個部門職能或者需要多部門共同執行的,可以由主辦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聯合起草。
(三)征求意見
1.行政系統內征求意見和公開征求意見工作一般由文件起草部門負責。
2.除內容涉及區法制局職責的外,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過程中,一般不宜將區法制局作為被征求意見單位。
3.文件內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應當在區政府網站、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文件草案征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于10個工作日。
4.文件內容涉及窗口服務事項的,自行或者委托有關窗口服務單位在窗口服務場所設置布告欄或者通過電子屏幕征求意見。
5.文件內容主要規范行業管理事項,且行業管理范圍具有明顯局限性、管理對象較為穩定的,通過座談會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等方式征求行業協會及代表性企業的意見。
6.文件內容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或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以及行政管理措施需要成本效益分析的,組織專家、專業機構開展咨詢論證。
7.依法應當聽證的,按照《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3號)等規定舉行聽證。
(四)意見處理
1.行政系統內征求意見程序不能取代公開征求意見程序。
2.公開征求意見一般在征求其他行政機關意見且無較大意見分歧后開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又作重大調整的,由起草部門視情況或者根據區法制局要求重新征求意見。
3.規范性文件行政系統內征求意見及公開征求意見的采納處理等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或者單獨列表作出說明。
(五)合法性審核
1.區法制局負責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規范性文件草案報送區法制局審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提請審查的公函;
(2)規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3)加蓋單位公章的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法律依據、需要解決的問題、擬采取的措施、起草過程、征求意見的情況、重大分歧意見、協調情況、對主要內容的說明等);
(4)意見采納情況的說明(行政系統內征求意見及公開征求意見)。
2.區法制局對送審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對制定主體、制定程序、制定權限、文件內容、文件制定規范等方面合法進行審查。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法制局可以緩辦、要求起草單位補交材料或者直接退回起草部門:
(1)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條件尚不成熟的;
(2)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區政府有關部門或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職責,起草部門未征求書面意見或會簽的;
(3)送審的規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規定的;
(4)規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未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沒有制定必要的;
(5)規范性文件條理不清,邏輯結構混亂的;
(6)需要緩辦、補交材料或者退回起草部門的其他情形。
3.區法制局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草案沒有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內容,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提出審查同意的意見。
(六)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1.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未經區法制局合法性審查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起草單位不得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2.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根據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表決情況分別處理:
(1)表決通過的,由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其委托的負責人簽署;
(2)表決原則通過,但尚需作進一步修改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根據會議審議意見對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報請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負責人簽署;
(3)表決未通過的,根據會議審議意見,起草部門應當重新起草和送審,區法制局應當重新進行合法性審查,再行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七)發布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在印發后10個工作日內由區府辦通過區政府網站統一發布。未經區政府網站統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八)施行日期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自發布之日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執行等情形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九)有效期
規范性文件有效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自施行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5年。暫行或者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最長不超過2年。安排部署工作有時限要求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過工作時限。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自動失效。
(十)備案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區府辦報送清遠市人民政府和清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同時提交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的正式文體及說明等各一份(含電子文檔)。
(十一)評估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實施機關對規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執行情況、實施效果等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由區法制局向區政府匯報,提出是否繼續實施或者修改、廢止的建議。
(十二)清理
區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調整情況,及時對已發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需要修改或廢止的及時修改或廢止。區政府規范性文件主要實施機關發現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相抵觸或者不一致的,應當及時提請修改或者廢止。
四、街(鎮)、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程序
各街(鎮)、各部門可以參照本暫行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程序進行細化。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30日